家教會會章

1. 本會定名為「英華小學家長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YING WA PRIMARY SCH00L PARENT TEACHER ASSOCIATION (YWPS PTA )
 
2. 會址:九龍深水埗英華街 3 號
3 Ying Wa Street . Shamshuipo . KowIoon . 
 
3. 宗旨:
 
3.1. 加強英華小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與學生家庭的聯繫,促進家長與教師及家長彼此問的友誼,達到提高教育質素,改善教育環境的目的。 
3.2. 商討共同關注之事宜,謀求改善學生的福利。
3.3. 促進家長參與教育過程,鼓勵家長參與教育事務。 
 
4. 會員:
 
4.1. 會籍及資格:

4.1.1. 基本會員─凡正在本校就讀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均自動成為「基本會員」,基本會員之會籍,以家庭為單位,須繳交會費。

4.1.2. 當然會員─現任校長及教師均為本會「當然會員」,毋須繳交會費。 

4.1.3. 名譽會員─校監,校董,離職校長或教師,對本會有貢獻之人士,社會賢達等,可由本會執行委員會通過邀請成為本會「名譽會員」。

4.2. 權利:

4.2.1. 基本會員及當然會員有動議權、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權。

4.2.2. 名譽會員可向本會提供意見,但沒有被選權。

4.2.3. 所有會員均可參加本會之活動。
 

4.3. 義務:

4.3.1.  基本會員須繳交會費。

4.3.2. 所有會員均須遵守會章,依從會議決定及出席周年會員大會。

5. 組織: 

5.1. 會員大會

5.1.1. 本會由會員大會和一個執行委員會組成。

5.1.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由執行委員會召開,該委員會可召開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

5.1.3. 會員大會的大會主席由執行委員會主席出任,大會秘書則由執行委員會秘書出任。會員大會每年最少舉行一次,由執行委員會負責召開。執行委員會須於會議舉行前兩星期將會議通告及議程發予各會員。

5.1.4. 如有總數五十位或百分之五的基本及當然會員(大會法定人數)或以上聯署書面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主席必須於三星期內召開,並須於會議舉行前七天,將會議通告及議程發予各會員。討論及議決之事只限於提議中各點,不可加插臨時動議。

5.1.5. 所有會員大會的法定出席人數為基本及當然會員總數的百分之五或五十人,以數目較少者為準。如因未達法定人數而流會者,主席須於三星期內再次召開會議。再次召開會議時,以出席人數為法定人數。

5.1.6. 會員大會之權力包括選舉、委任及罷免委員、審閱及通過財政報告,聽取及通過主席報告等。

5.1.7. 所有議案須得出席之基本及當然會員半數以上贊成,方可成為議決案。基本會員以家庭單位為一票。

5.1.8. 倘執行委員會主席於會員大會中缺席,由執行委員會副主席(家長)擔任大會主席。

5.2. 執行委員會:

5.2.1. 執行委員會由十九名義務委員組成,其中包括基本會員十人,當然會員九人。基本委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當然委員由校方推舉,經會員大會委任。

5.2.2. 執行委員會之架構如下:

主席一人: 由基本委員出任
副主席二人:基本委員一人及本校副校長出任
秘書二人: 基本委員及當然委員各一
司庫二人: 基本委員及當然委員各一
聯絡四人: 基本委員及當然委員各二
康樂二人: 基本委員及當然委員各一
總務四人: 基本委員及當然委員各二
編輯二人: 基本委員及當然委員各一
增選委員: 執行委員會可邀請基本會員為增選委員,協助推行會務,人數不可多於七人。增選委員得參加執行委員會會議,惟沒有表決議案權。

5.2.3. 執行委員會各成員之職位由委員互選產生,副校長為當然副主席。

5.2.4. 執行委員會委員之職責如下:

主席:

1. 召開及主持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會議
2. 執行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之議決案
3. 負責會務之推行及文件之簽署
4. 代表執行委員會在會員大會中作全年會務報告
5. 代表本會對外聯絡及活動


副主席:

1. 協助主席處理一切會務
2. 在主席缺席或離職時,副主席(基本委員)代行其職責秘書: 1. 擬定會議議程(須先諮詢主席),記錄及保管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之會議紀錄2. 保管本會來往書函及文件

司庫:

1. 負責本會各項收支帳目
2. 編製每年財政預算
3. 在週年會員大會上呈報已經審核之財政報告

 聯絡:

1. 統籌、推動及加強會員之聯絡(包括分工及檢討)
2. 推動及加強學校與學生家庭間之聯繫

康樂: 負責策劃及推動會員的康樂活動及推廣符合本會宗旨之一切福利活動

總務: 總理一切庶務


編輯:

1. 統籌本會各樣刊物之出版
2. 製作各項活動之宣傳資料

5.2.5. 基本委員之任期均為一年,連選得以連任。

5.2.6. 執行委員會每年最少召開三次會議。

5.2.7. 執行委員會之會議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方為有效。

5.2.8. 所有議案須得出席者半數以上贊成,方可成為議決案。如贊成與反對票數相等時,主席得採用表決權以作決定。

5.2.9. 年中如有遺缺,執行委員會有權委任本會會員候補為執行委員。

5.2.10. 任何執行委員如連續缺席三次執行委員會會議,並經執行委員會議決通過,則可解除該執行委員之職務,其空缺則根據本會章5.2.9.項的規定出替。執行委員會的所有委員或工作人員均為義務人員,不得收取任何薪酬或受聘於本會的任何受薪職位。

6. 財務:

6.1. 會費:基本會員須繳付會費,款項由執行委員會決定。會籍終止者已繳交之會費一概不予發還。
6.2. 會費之用途:本會一切經常性開支及為達成本會宗旨之一切費用。
6.3. 會費之管理:司庫負責徵集會費,存入本會指定銀行。支付款項時,支票須由主席或副主席和司庫(兩名人士中必須有一名為基本委員,另一名為當然委員)簽署,方為生效。經執行委員會同意,司庫可存管小額流動現金。
6.4. 本會之財政年度為每年十一月至翌年十月。
6.5. 本會須維持收支平衡。
6.6. 本會任何籌款活動,須先得本校同意,並依政府則例辦理。
6.7. 本會可接受外間人士或機構合法捐助。本會的收入及財產,不論如何取得,只准純粹用以促進本會的宗旨。本會的任何或部份的收入及財產,不得以任何形式付給或移交本會的會員。
 
7. 核數: 由會員大會推選一位義務核數員,於每年財政年度終結時,核算本會全年收支賬項。
 
8. 修章及解散:

8.1. 任何會章之修改,必須在會員大會中提出,並得出席之基本及當然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過,方為有效。
8.2. 若要解散本會,須得全體會員總數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本會解散後,所餘資產由會員大會通過(須得出席之基本及當然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過),贈予本校作慈善用途或認可慈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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